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藥、爆炸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爲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包括軍用槍支、民用槍支和公務用槍;彈藥是指供上述槍支所用的各種彈藥;爆炸物是指軍用的或者民用的各種爆炸品如雷管、炸藥、雷汞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將槍支、彈藥、爆炸物搶走的行爲。
暴力,是指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實行身體強制,如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行爲,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須是針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的人身當場採取的打擊或強制。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搶劫。如果行爲人不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加以搶奪的,不構成本罪。例如,出於搶劫財物的目的,而搶劫的卻是槍支、彈藥、爆炸物,仍構成搶劫罪。關於行爲人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動機,可能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爲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有的則是爲了收藏防身,還有的可能是出於好奇。不同的動機對定罪沒有影響。
危險的物質對於人們的身體健康安全將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可能會導致人員死亡,甚至是危害到整個公共安全。所以搶奪危險物質狀況之下的話,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了必須要進行嚴厲的懲罰,所以這個犯罪行爲最高的法定刑可以達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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