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壞滅火器會判刑嗎
《刑法修正案
(十一)》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資訊的,會造成現現實危險的,會構成犯罪。所以破壞滅火器,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構成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數據、資訊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二、重大安全事故罪認定的依據是什麼
1、生產、作業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以及國家的建築管理制度。
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爲。
3、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業務過失類犯罪,是業務上過失致死傷犯罪(即指從事業務的人員,違反業務上的注意義務,造成他人死傷的行爲)。
該罪的主體,要求是從事容易引起死傷結果的業務的人員。
以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是以管理制度的客觀存在爲前提的。
依據《刑法》的規定,如果破壞滅火器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就會構成刑事犯罪,按危險作業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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