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一、非法出售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一般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二、非法殺害、出售珍貴野生動物罪表現是怎樣的?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爲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爲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併罰。

本罪屬於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爲,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爲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爲標準。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爲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誌。

之所以對非法出售野生動物等處罰的力度很重是因爲野生動物涉及到生態圈,如果是國家保護的瀕危野生動物被當事人非法的盜獵或者是出售都是觸犯了此罪的,就算當事人沒有直接參與到盜獵的這個過程中,但是有買賣,或者是食用這些野生動物的製品,那麼都是涉嫌此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