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犯罪的應如何處罰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如何處罰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應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確定教唆犯的刑事責任應當注意以下三點: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這是對教唆犯處罰的一般原則,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刑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爲了更好地保護青少年,防止壞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進行犯罪活動,因爲不滿18週歲的人,思想不夠成熟,社會經驗不足,辨別是非能力不強,容易聽信壞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對於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從重處罰,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爲教唆未遂。因爲被教唆的人沒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預期的教唆結果沒有發生。這在主觀上表現爲教唆沒有得逞,在客觀上表現爲教唆犯的犯罪構成要件還不完全齊備。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沒有得逞,是由於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國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徵,應視爲教唆未遂。

二、教唆犯如何定罪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即在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以及被教唆的人雖然沒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來處罰。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處罰;如果起次要作用,則按從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這是因爲選擇不滿18週歲的人作爲教唆對象,既說明行爲人的主觀惡性嚴重,又說明教唆行爲本身的腐蝕性大,社會危害性嚴重,理應從重處罰。此外,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也是上述規定的政策理由。所應注意的是,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應根據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罪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爲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況:被教唆的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雖然接受教唆,但並沒有實施犯罪行爲;被教唆的人實施犯罪並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爲所致;被教唆的人雖然實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質完全不同。在上述情況下,教唆行爲並沒有造成危害結果,故對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關於教唆犯其實與那種傳授他人犯罪方法的情況比較類似,但有些時候並不會認定爲傳授犯罪方法罪,主要還是考慮到了實際的情節不同。在對教唆犯進行處罰之前,要先了解清楚如果被教唆的人實際並不構成該罪的話,那麼教唆之人就會可能被認定爲間接正犯。比如,教唆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盜竊,此時教唆的人可能就會構成盜竊罪的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