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可以是共犯嗎?

一、玩忽職守可以是共犯嗎?

玩忽職守可以是共犯嗎?

不可以,玩忽職守一般沒有共同犯罪。玩忽職守罪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構成玩忽職守罪,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爲,包括作爲和不作爲。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爲,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爲。

由於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才能成爲玩忽職守的行爲。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爲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定。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爲的重要依據;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司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玩忽職守罪並沒有共同犯罪的說法,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是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認真、不負責引起的,玩忽職守的行爲既包括作爲行爲,也包括不作爲行爲,構成玩忽職守罪後,可對犯罪嫌疑人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