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被告失蹤怎麼處理

重婚罪被告失蹤怎麼處理

一、重婚罪被告失蹤怎麼處理

重婚罪的被告人失蹤的,應該由公安機關負責對被告進行抓捕,如果是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透過發佈通緝令的方式追捕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五十五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佈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佈。

二、重婚罪的證據有哪些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爲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爲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爲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爲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爲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爲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爲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爲勘驗筆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從訴訟本質上看,這不是很大的區別。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重婚罪的量刑標準一般是在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需要當事人自行向法院進行起訴處理,法院纔會進行受理處理的,如果重婚罪的被告失蹤的話,可以由公安機關去進行抓捕。屬於在逃的話可以發佈通緝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