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一、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以什麼標準量刑的

1、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一般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是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死亡”,主要是指行爲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犯罪行爲致使被害人自殺身亡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二、非法拘禁罪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競合怎麼處理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於《刑法》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在處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時,如果當事人未告訴,就不宜按通常的處理原則適用非法拘禁罪;如果當事人已告訴,則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因爲,刑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因此,出現這種情況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不過《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爲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較,前者爲重,因此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條款。但是,考慮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慮到刑法第257條的立法精神,在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時,可適當取其輕者。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第一,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這時因爲刑法第257條雖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如何處理,但從該條第2款的規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這一情節作爲加重構成,所以根據其立法原意,致人重傷的,也包括在刑法第257條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構成中,屬於“告訴的才處理”的範疇,第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婚姻自由,是我國公民享有的一項重要的權利,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公民有權依照法律和自己的意願決定結婚和離婚,任何人都不得橫加干涉和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