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於國家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經濟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特殊主體,即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本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各級人民政府及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說,行爲人對於其行爲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他應當知道自己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爲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爲人對自己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爲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爲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於本罪所定的犯罪行爲,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作人員因失職在簽訂的合同中被騙如果造成公司嚴重的損失,那麼也是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但執法人員在認定當事人犯罪時也會從主體、主觀、客體、客觀要件來進行確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承擔該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