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懷孕取保要錢嗎?

交通事故懷孕取保要錢嗎?

要交錢。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爲一千元,最高是多少沒有規定,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採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爲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爲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

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託銀行代爲收取和保管保證金,並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後,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爲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交納保證金。

決定機關覈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後,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併送交執行機關執行。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並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併送交決定機關。

因此,一旦出現了交通事故,並且這場交通事故可能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而懷孕的孕婦需要被取保候審,那麼通常都是需要交錢的,而取保候審金的交錢數額起點都是在1000元。但是具體要繳納多少保證金,還要根據實際交通事故和經濟發展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