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一般誰擔保?
取保候審一般由誰擔保在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擔保人必須具備的責任如下:
1、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爲如果其本人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他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其身體狀況使其有能力對被保證人的行爲進行監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的說法確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不能充當取保候審的保證人。
4、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穩定的經濟收入。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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