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減刑程序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監獄減刑程序都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對待罪犯的合法權益也有着一定的規定和保護程序,規定這類人在進行相應的服刑期間,可以得到相應的減刑機會。但這類減刑要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那監獄減刑程序都有哪些法律規定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問題爲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於2003年4月2日以司法部令第77號發佈,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務會議修訂透過,2014年10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30號公佈。該《規定》分總則,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監獄管理局審覈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序,附則4章22條,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監獄犯人是怎麼減刑的

1、監獄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必須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召開全體警察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審覈同意後,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全體警察集體評議,提出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2、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完成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

3、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期限爲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並告知複覈結果。

4、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後,將擬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和評審報告,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5、經監獄長辦公會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覈表》上籤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並由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製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6、減刑、假釋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難的,可委託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監所代爲宣告,監所代爲宣告應迅速及時。

二、法律依據:《刑法》

第七十八條 【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我國的減刑規定,犯罪者在捨己爲人、阻止他人犯罪、有重大發明創造的情況下,我國的監獄根據這一情況,上報給當地的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予以複合後,進行相應的減刑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