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批捕書後多久會判決?

收到批捕書後多久會判決?

一、收到批捕書後多久會判決?

1、一般情況收到逮捕通知書五個月左右能夠判決,但也有可能不開庭判決。

批捕了不一定會判刑,實施逮捕措施的僅僅是公安機關,雖然有可能是由法院決定採取逮捕措施,但案件尚未經過審判,此時尚不能判定行爲人是否真的構成犯罪,既然不能認定爲犯罪,也不確定是否會做出判刑處罰。

是不是被判刑是有法院來認定,也就是說沒有法院的判決任何機關不能定誰誰有罪,逮捕只是公安機關在偵查案件過程中採取的一種手段,但是在我國被逮捕後就失去了人生自由,被關押了起來,如果將來人有釋放了,認爲不構成犯罪,那麼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於是辦理了錯案,要追究責任的,所以被逮捕後一般情況下都是要被判刑的。建議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2、逮捕以後取保候審難度相對加大,但並非不可能,即使公安階段沒有成功,到檢察院起訴科時仍然可以積極爭取取保候審。如果表現良好、後果不嚴重的話,即使未能取保候審,也可以在法院階段努力爭取緩刑。當然,在依法的範圍內,法律上的操作方法,還是講究一定技巧的。

二、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到法院判刑的流程是怎樣的?

1、立案。

指公安機關、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決定作爲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1)公案機關的立案。按照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製作筆錄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予以立案。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7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同時,根據控告人的反映,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此公案機關應當在7日內製作《不立案理由說明書》。

檢察院認爲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在接到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

(2)檢察院的立案。

檢察院舉報中心負責統一受理、管理舉報線索。檢察院決定對案件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2、偵查。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法律規定,偵查過程中的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形式變相羈押。按照規定,偵查期限爲2-7個月。

(1)一般而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已經延期3個月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2個月。

對於公訴類型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若是想要在偵查期間,就逮捕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向檢察院提出逮捕請求、並提交相關證明犯罪嫌疑人滿足被逮捕條件的證據。根據規定,即使檢察院批捕,後期也有可能並不會提出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