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准逮捕等於公訴嗎
批准逮捕不等於公訴,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還要繼續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二、逮捕證的格式是怎樣的
________________公安局逮捕證(存根)(--)-字第-號被捕人:
---男或女--歲,民族:
籍貫:
工作單位:
職務:
住址:
逮捕原因:
批准機關:
執行單位:
執行人:
逮捕時間:
逮捕地點:
羈押處所:
填發時間:
----年---月--日--時填發人:
----年---月--日--時填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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