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准逮捕有機會緩刑嗎

檢察院批准逮捕有機會緩刑嗎

一、檢察院批准逮捕有機會緩刑嗎?

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後,會不會判處緩刑和是否逮捕沒有必然的聯繫,只要符合判處緩刑條件的,都有機會判處緩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爲: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緩刑的基本特點

①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爲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不同於緩宣告制度,緩宣告,是對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暫時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間內,如果沒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決。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爲人有罪爲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②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判處具體刑罰。緩量刑不同於緩執行制度,緩執行,是人犯受刑罰宣告後於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暫緩執行。緩刑量刑是暫緩適用刑罰,而不是暫緩刑罰的執行。

③考察監管機構和人員健全。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定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④考察監管程序規範。對暫緩量刑人員的監管考察,按照規範的程序進行,職能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採用暫緩量刑制度,能夠真實體現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避免現行緩執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發揮緩刑制度的作用。

批准逮捕這幾乎是刑事案件過程當中必不可少的一道程序,無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是輕是重,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必須要批准逮捕,批准逮捕這是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職責,而緩刑這是刑事法庭在審判之後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情況跟現有證據作出的刑罰判決,如果檢察院不予逮捕,恐怕案件都不會到開庭審判這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