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以後會怎麼樣

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以後會怎麼樣

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以後會怎麼樣?

1、公安局進行偵查,偵查完畢向檢察院移送審查;

2、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如果認爲案件事實清楚,向法院提起公訴;

3、法院開庭審判,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定罪量刑;

4、如果犯罪人不上訴,接下來就是刑罰的執行了。

二、批捕後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三、嫌疑人被批捕後意味着什麼?

意味着被逮捕人已經觸犯法律,並且經過檢察院批准,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則在問題出現的時候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解決。

意味着被逮捕人已經觸犯法律,並且經過檢察院批准,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行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見,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所要面臨的還是繼續偵查,如果公安機關在提請批捕之前就已經確認,各方面的偵查工作不存在任何問題了的話,恐怕批准逮捕之後案件也會很快移交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批准逮捕在刑事案件當中是非常關鍵的一個信號,犯罪嫌疑人和家屬都最好能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