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詐騙罪立案怎麼處理?

以詐騙罪立案怎麼處理?

一、以詐騙罪立案怎麼處理?

1、詐騙案立案後,要由公安機關對報警人進行口供錄取,收集證據,進行調查,確定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訊詢問,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公安機關便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之後,認爲本案可以直接提起公訴的,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結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二、以詐騙罪立案後如何撤銷

1、詐騙罪立案後不能撤案,因爲公訴案子是人民檢察院代替國家提起訴訟,因此,個人沒有權利撤訴的。詐騙案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2、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爲,而不是私人行爲,並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三、詐騙案立案後多久抓捕?

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是需要一定的證據的,而不是依據立案時間來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在當代的社會,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如果存在詐騙情況,將會對此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但是詐騙罪是屬於公訴案件,所以首先是需要由公安機關負責任偵查的,在這個過程當中,公安機關將會收集證據材料,對於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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