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在量刑後關什麼監獄?

一、犯罪分子在量刑後關什麼監獄?

犯罪分子在量刑後關什麼監獄?

被告人被判刑後,一般是去其犯罪地所在的監獄。公安機關一般應當在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但具體分到哪個監獄執行由看守所具體聯繫分配,一般情況下省內解決,特殊身份的則指定監獄關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監獄法》

第十五條

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羈押該罪犯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判決書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

二、量刑後還可以緩刑嗎?

判刑後不可以緩刑。法律規定,緩刑全稱暫緩量刑,也稱爲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一般在判決時同時宣告。因此,判刑後不可以緩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刑事案件量刑是由誰做出的?

判刑最終由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判決。但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犯罪的性質應該由案件本身的實際情況而定,案件經過偵查取證後,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定性,但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確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刑事案件的量刑決定是人民法院綜合考慮之後做出的,一般公安機關會在量刑後的一個月時間內將犯罪分子移送到犯罪所在地的監獄執行刑罰的。量刑之後是不可以再判處緩刑的,因爲在做出量刑決定的時候就已經是考慮了緩刑之後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