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方式有:
一、以營利爲目的,以行爲人爲中心,在行爲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以營利爲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