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分子量刑由誰決定?

一、對犯罪分子量刑由誰決定?

對犯罪分子量刑由誰決定?

判刑最終由人民法院應依法作出判決。但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犯罪的性質應該由案件本身的實際情況而定,案件經過偵查取證後,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定性,但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確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二、量刑的內容包括哪些?

1、決定是否判處刑罰

犯罪以後,根據有罪必罰的原則,一般都須判處刑罰。但在我國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制度,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而且,我國刑法中還有免除處罰的規定,對於具有某種情節的犯罪人應當或者可以免除刑罰處罰。因此,決定是否判處刑罰是量刑的重要內容之一。

2、決定判處何種刑罰

刑法對某一犯罪,爲適應刑罰個別化的需要,一般都規定了數個刑種以供選擇。因此,在決定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以後,進而還要解決刑種的選擇問題,以決定對犯罪人判處何種刑罰。

3、決定判處多重的刑罰

在選擇刑種以後,除死刑和無期徒刑等刑種沒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種: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據犯罪事實及情節,裁量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

綜上所述,嫌疑人被檢察院起訴後,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合理量刑,法院是決定具體量刑標準,出具判決書的機構。法院量刑,要結合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犯罪分子主觀表現及社會危害等因素,要做到量刑和事實的統一,在法院出具的判決書中,會對判決結果做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