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自訴案件需要的材料包括什麼?

(1)刑事自訴狀。

代理自訴案件需要的材料包括什麼?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自訴人、被告人、代爲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爲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③具體的訴訟請求;

④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⑤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2)身份證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證據資料。如被害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如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於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

一般而言,刑事自訴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向中院提起刑事自訴,應當提供犯罪地在其轄區的證據。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管轄權衝突問題,如果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互金涉衆案件,基本都具有這個特點),那麼,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可以不由當事人提起,直接由公訴機關提起訴訟的。但是很少人知道,刑事案件其實也要自訴案件的。在自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是不會介入的,由當事人蒐集證據,此時要及時的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