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主保管不當他人過失毀壞財物可以不賠嗎
1、第三人過失損毀財物的,如果保管人有保管不當的情形時,要與第三人共同承擔賠償的。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分別侵權承擔按份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二、怎樣認定保管人的責任
1、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遲到妥善保管的義務。
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原則上保管人都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在有償與無償的情況下,保管人責任的大小(或輕重)應有所區別。
2、保管是有償的,保管人應當對對保管期間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所謂“保管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夠證明保管人已經遲到了妥善保管義務。
此外,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是由於保管物自身的性質或者包裝不符合約定造成的,保管人也不承擔責任。
3、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對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儘管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是理所當然的。
此外,在保管是無償的情況下,保管人對因重大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後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重大過失”,是指保管人對保管物明知可能造成毀損、滅失而輕率地作爲或者不作爲。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保管人保管物品有過錯,物品由第三人過失行造成損毀的,是屬於共同侵權的行爲,保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侵權的責任,依據各自責任大小或者平均承擔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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