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取保候審一年到期後怎樣辦
取保候審期滿一年後,如果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就需要解除取保候審,如果要繼續調查或者追究刑事責任的,就要起訴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案件,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符合保護人權的要求。只要被保釋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不影響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被保釋候審人出國不違反取保候審的目的。當然,對於被保釋的犯罪嫌疑人來說,被告去其他地方並不是沒有限制的。被保釋等待審判的犯罪嫌疑人,經決定機關同意,經執行機關批准,可以離開市縣。
二、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嗎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構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爲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構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爲即爲代爲取保候審。
在中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構責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構執行。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構執行。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構,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覈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構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構。
取保候審到期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之後也會判刑,取保候審只是刑事強制措施,不能代表犯罪嫌疑人無罪,公安機構對案件進行偵查,發現犯罪事實清晰的,需要將案子移交給檢察院起訴,此時會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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