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沒簽勞動合同算員工嗎

勞動合同法規定沒簽勞動合同算員工嗎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沒簽勞動合同算員工嗎?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四)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五)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六)考勤記錄;

(七)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二、企業用工不籤勞動合同有什麼後果?

新勞動合同法要求公司與員工必須以書面方式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如果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將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法律後果:

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和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一個月打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無許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祕密。每個企業或多或少有商業祕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透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企業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透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動爭議處理中企業十分被動。不籤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企業。一旦產生勞資爭議,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違法在先,按照法律規定,必須承擔諸多不利後果。

算不算公司的正式員工不完全取決於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公司已經工作了好幾年的,從來都沒有簽過勞動合同的這種情況可以說當下還是很普遍的。正常情況下,不籤勞動合同其實是會讓公司承擔諸多不利的後果,但公司之所以肆無忌憚的不籤合同,關鍵的原因是勞動者沒有維權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