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手段特別殘忍如何處罰?

故意傷害罪手段特別殘忍如何處罰?

一、故意傷害罪手段特別殘忍如何處罰?

故意傷害犯罪的加重情形主要有兩種:

1、故意傷害行爲導致被害人重傷的。

2、故意傷害的行爲導致了被害人出現死亡結果,或者行爲人透過特別殘忍的手段導致被害人重傷,並且造成了嚴重殘疾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爲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犯故意傷害罪的行爲人,最輕的刑罰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終的刑罰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具體的量刑幅度上面,上述相關量刑指導意見中也有明確的規定,各位可以適當參考瞭解。

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前提下,給予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情況不同,對行爲人作出的處罰也不一樣。若是在犯罪過程中,行爲人受到意志以外原因的影響,被迫放棄了犯罪的,及時最終有給被害人造成了傷害,根據有關規定此時也可以對其從寬作出處罰。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如果是犯罪行爲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及其以上的危害後果的話,那麼就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了,而故意傷害罪又會根據不同的加重情節會又不同的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