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斷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

怎麼判斷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

一、怎麼判斷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當事人一方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故可以判斷,不滿足前述條件的,視爲一般的合同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常見的表現有哪些

1、行爲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認定行爲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應當以簽訂合同時行爲人的資信或貨源清況作依據。比如簽訂購銷合同時,供貨方既沒有實物儲備,也沒有貨物來源,利用一些單位急於購買緊俏或便宜物資的心理,虛構貨源,騙取信任,接受合同預付款或定金後,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認定爲沒有實際履約能力。

2、採取欺騙手段。

欺騙手段絕大多數是作爲,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爲。欺騙手段表現爲行爲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3、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誤認識。

這種錯誤認識是指對能夠引起處分財產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而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受騙者的錯誤認識是由於行騙者的行騙行爲所引起的,在時間順序上,欺騙在先,是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的原因。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在後,是欺騙的結果。如果他人錯誤認識在先,行爲人利用他人的錯誤認識取得財物,只能作爲民事糾紛而不能作爲詐騙犯罪處理。

如果行爲人雖然採取了欺騙手段,他人認識上也存在錯誤,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錯誤地處分了財產,但欺騙手段與錯誤認識之間缺乏因果聯繫,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對於合同詐騙比較常見的表現形式就是在合同進行簽訂的時候,行爲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並且是透過欺騙的方式來簽訂或者是履行合同,涉案的金額達到較大的範圍以內就屬於合同詐騙。否則就屬於一般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