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玩忽職守罪會很慘嗎?

一、民警玩忽職守罪會很慘嗎?

民警玩忽職守罪會很慘嗎?

公安民警玩忽職守罪量刑標準是會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情節比較嚴重惡劣的情況下會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玩忽職守說的是國家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跟企業單位工作人員沒有任何的關係。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徇私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史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 100萬元的;

3.詢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 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濫用職權是行爲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職權而濫用職權的行爲;而玩忽職守則爲行爲人意識到自己是履行職責,由於各種原因而不履行職責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因此,完全的擅離職守不會理解爲濫用職權。只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纔會與玩忽職守發生競合,不易區分。

關鍵還是要看行爲人的主觀態度,即濫用職權者認識到自己是在濫用職權,明知不該用,該用而不用,因此,對危害結果則是採取放任的間接故意;而後者則意識到自己在履行職責,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認真地履行,其對危害結果,則是出於過失。有時候,玩忽職守與濫用職權的行爲結伴而行,這時要認定其性質,則更要看行爲人對危害結果的認識程度,如出於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爲玩忽職守。

在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規定的一系列的罪名中,玩忽職守罪是屬於我國的瀆職類犯罪當中的一種,在行爲人實施了玩忽職守的行爲的時候,在認定犯罪的時候最主要的就是認定犯罪主體,此時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罪的,才能夠構成相應的玩忽職守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