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鑑定輕傷害是否可以複議
司法鑑定輕傷害可以複議。對司法鑑定結論不服,提出複議後要申請重新鑑定的,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一般來說,重新做鑑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四十一條
司法鑑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鑑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鑑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鑑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鑑定意見的原意。
二、輕傷害罪是否可以取保候審
輕傷害罪可以取保候審。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立案後,犯罪嫌疑人內被刑事拘留,符合條件的可容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不花錢,只是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結束,沒有違反規定的,可以全部退回。一般保證金不超過一萬元。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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