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輕傷是否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行爲人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傷病程度需要由法醫檢驗,如果經過法醫鑑定爲輕傷,要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輕傷屬於可以刑事自訴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作爲公訴案件立案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亦可以表現爲消極的不作爲。
前者如拳打腳踢、刀砍槍擊、棒打石砸、火燒水燙等;
後者則如負有保護幼兒責任的保姆不負責任,見幼兒拿刀往身上亂戳仍然不管,結果幼兒將自己眼睛刺瞎的行爲,就可構成本罪。
既可以由自己實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還可以利用馴養的動物如毒蛇、狼犬等實施。
既可以針對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組織的殘缺或容貌的毀壞,又可以針對人體的內部,造成內部組織、器官的破壞,妨礙其正常的功能活動。
總之,無論是直接由本人實施還是間接實施,亦無論是針對何種部位,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只要出於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傷害,即可構成本罪。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是非法進行的如果某種致傷行爲爲法律所允許,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正當防衛造成傷害而未過當的,醫生對病人截肢治病等。
經被害人同意的傷害,是否合法,要做具體分析。
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爲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這種同意不能排除傷害行爲的非法性;
如果這種同意是爲了有益於社會的目的、則可以排除他人傷害行爲的非法性。
對於具有激烈對抗性體育運動項日中發生的傷害行爲是否具有合法性,也應作具體分析。
如果這種致傷動作本身爲該項運動項目的規則所允許,這種傷害一般不能認爲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如在足球比賽時,依據“合理衝撞規則”所實施而引起傷害的動作,一般不認爲是傷害罪:
如果比賽中動作粗魯,明顯違反規則要求,具有傷害他人身體故意的,也應按故意傷害罪論處。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
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
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
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所謂輕傷,是指由於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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