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犯罪法定情節是什麼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爲。
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爲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單位犯罪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法定單位,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由有關負責人員代表單位決定,爲本單位謀取利益而故意實施的,或不履行單位法律義務、過失實施的危害社會,而由法律規定爲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爲。
此觀點克服了以上觀點的不足,明確地把過失犯罪納入其中,這與刑法之規定是一致的,同時也不限於以非法利益爲要件,準確地揭示了單位犯罪的本質特徵。
二、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
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
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
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三)單位犯罪的處罰適用我國刑法關於單位犯罪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在少數情況下,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那麼,如何認定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呢
對此,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受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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