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五年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一、判五年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判五年緩期兩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緩期兩年其實是考驗期,只要在兩年之內再沒有新的違法行爲五年的刑罰就不用執行了。

緩刑是我國《刑法》中規定一種對犯罪較輕、危害不大的罪犯實行不收監執行的制度。

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罪犯應該在監獄服刑五年。因爲犯罪較輕,不收監執行不致危害社會,在宣判有期徒刑兩年的同時,宣佈緩期兩年執行,就是說罪犯不需要去監獄服刑,在這兩年內遵守公安機關的監管規定,不做違法犯罪的事,兩年後就宣佈刑法執行完畢,不需要再執行原判決的刑罰了。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二、緩刑的考驗期情況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爲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後,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並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刑法》第48條後段規定:“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所以當一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緩期兩年這個情況一般是指犯罪情節較輕,那這兩年就是一個社會考驗改造期,如果在這兩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的表現,並且沒有對所在社區造成重大威脅,同時犯罪情節也比較輕,那麼透過這兩年的改造就不用再執行五年的收監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