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一、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是什麼意思?

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緩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簡稱,指的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兩年執行。

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爲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後,執行死刑。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被判處死刑的罪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給予兩年的緩期,這就是刑法中所稱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罰種類,而是死刑的一種執行制度。

二、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行爲人罪該處死刑,如果行爲人罪不該處死刑,則不能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不必立即執行,一般是指罪該處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現或有其他從寬處罰的法定條件,或者犯罪主體在智力上存在明顯障礙,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顯過錯等。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緩期二年執行期限屆滿,沒有故意犯罪的,可以減爲無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爲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見,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刑二年期間再次故意犯罪的。 經覈實,即覈實死刑執行情況。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執行死刑。如果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則有兩年的緩刑期。 如果表現好,可以申請減免。 但是,對於一些特殊的罪犯,減刑將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