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不適用於哪些對象?

假釋不適用於哪些對象?

一、假釋不適用於哪些對象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1)不管對罪犯所判處的是什麼刑種與刑期,對累犯不得假釋。

(2)對實施了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並且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舉的幾種犯罪外,還包括其他對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傷害、武裝叛 亂、武裝麻 痹、劫持航空器等罪。

(3)對於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減刑後其刑期低於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二、假釋後犯罪構成累犯嗎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假釋指的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累犯分爲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定之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假釋是一種有條件的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而要申請獲得假釋批准,自然首先要求符合《刑法》中關於假釋的條件要求,同時還不能具有不適用假釋的情形。一般而言,對於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要申請假釋要求其刑期至少已經執行了一半以上。若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話,那其刑期至少要求執行了13年以上。

司法實務中,減刑和假釋並不衝突,只要滿足假釋的條件,減刑後還是可以假釋。但是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才能夠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