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尋釁滋事怎麼區別

一、搶劫尋釁滋事怎麼區別

搶劫尋釁滋事怎麼區別

1、主觀特徵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爲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爲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爲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尋釁滋事罪表現爲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搶劫罪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

3、客體上不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二、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關於搶劫罪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標準,是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論的一個重要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應以行爲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爲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爲既遂,尚未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爲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爲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認爲本條對搶劫罪分兩款作了規定,實際上是兩個犯罪構成,因此,應當按照兩種情況,分別確定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即第一款是一般搶劫罪,就應以搶到財物與否爲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第二款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爲標準。依照本條的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是否取得財物爲準;當行爲人的行爲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爲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三、搶劫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爲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爲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爲,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