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酌定不起訴是否算犯罪?
酌定不起訴後不是犯罪的,因爲法院沒有對其作出有罪的判決的,所以應當視爲無罪,如果是法院對行爲人做出免除處罰的判決的,此時就只能視爲有罪,但是法院出於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或者是家庭等其他原因免於處罰,免除的處罰包括免除主刑和附加刑。
不是的,酌定不起訴,是不起訴的一種,人民法院並未作出有罪判處,是無罪的。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裁量不起訴。是檢察官根據起訴便宜主義對自己擁有的訴權的捨棄而決定不起訴。
我國現行的酌定不起訴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於酌定不起訴,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犯罪行爲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
(4)爲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
二、法定不起訴和酌定不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法定不起訴。也稱“絕對不起訴”,其有兩個特點:
1、人民檢察院沒有自由裁量權,只要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訴;
2、作出法定不起訴的原因是不應或無法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即人民檢察院沒有或喪失追訴權。
酌定不起訴,也稱“相對不起訴”、“微罪不起訴”,其適用應具備三個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犯罪情節輕微;
3、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作出,如果是刑事案件,並且不屬於不告不理的五種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的,決定起訴的權利就在於人民法院,因爲是公安機關在進行案件的偵查之後,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