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訴申請複議

酌定不起訴申請複議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酌定不起訴

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是指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即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危害不大;2、依據《刑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包括: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第二款); 3、從犯(刑法第27條第二款); 4、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 5、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6、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刑法第20條第二款); 7、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刑法第21條第二款); 8、脅從犯(刑法第28條); 9、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10、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11、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