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罰款、拘留時,合議庭應當製作決定書,經本院院長批准。被處罰的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對聚衆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以上是故意擾亂法庭秩序。
根據《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20條規定,以下五種行爲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要受到處罰:
(一)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以及傳染病病原體進入法庭;
(二)鬨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
(四)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爲。
對那些擾亂法庭秩序情節不嚴重的,經勸阻、制止,停止實施擾亂行爲的,不應認定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實施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
聚衆鬨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