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前罪判決書能否認定爲累犯
在沒有前罪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能認定狎分子爲累犯。認定累犯的條件之一是要有前後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構成累犯嗎
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構成累犯。
當罪犯獲准假釋後,從監獄釋放回到社會了,並不是代表沒事了,假釋是有考驗期,只有在假釋期間遵紀守法,沒有被發現犯罪的,才真正沒事。
而假釋考驗期,就是罪犯剩餘未執行完畢的刑期。
其實,說白了,罪犯假釋出來後,仍是罪犯,只是在無需關押在監獄罷了。
而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由此可見,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再犯新罪的,是不能構成累犯的,因爲其刑罰實則仍沒有執行完畢。
按照刑法規定,對此類罪犯是需要結合未執行完畢的刑期和新犯罪的刑期,進行數罪併罰。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所以沒有前罪不會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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