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纔會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怎麼樣纔會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一、怎麼樣纔會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

傳授犯罪方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種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爲。

犯罪人使用各種手段向他人傳授犯罪方法。傳授手段沒有限制,包括口頭傳授、書面傳授與動作示範傳授,包括公開傳授與祕密傳授、直接傳授與間接傳授等。在資訊網絡上、通訊羣組中傳授犯罪方法的,成立本罪。犯罪方法,是指實施犯罪的技術、步驟、辦法等。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對象沒有特殊限制,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也可以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

本罪的責任形式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將犯罪方法傳授他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依然傳授,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

二、傳授犯罪方法罪罪與非罪怎麼區分

本罪罪與非罪的區別應把傳授犯罪方法罪與那些沒有犯罪意圖的落後言行、工作中的過錯等加以區別。例如,講低級庸俗的故事,散佈不健康的語言與表演動作,寫作或出版低級的作品,屬於落後言行;在正常宣傳工作中不慎擴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屬於工作中的缺點錯誤。至於司法工作者在職務範圍內講述、剖析犯罪方法,體育工作者問他人傳授健身、防身的武術等,均屬於正常的行爲。有些行爲要作具體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鑰匙的技術,如出於犯罪意圖,即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如爲了謀生就業,則是合法行爲。關鍵是主觀要件,是不是故意以明知犯罪目的而去教授的。

三、教唆犯罪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什麼區別

1、傳授犯罪方法罪是獨立的罪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並不依傳授的是何種犯罪的方法而改變;教唆犯罪不是獨立的罪名,也不具有獨立的法定刑,其罪名和法定刑依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罪名和法定刑而確定。

2、兩者侵犯的犯罪客體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有自己固定的客體即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它不以其所傳授的犯罪所侵害客體爲轉移;而教唆犯罪並無固定的客體,其實際侵犯的直接客體應依照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而確定,也即取決於被教唆犯罪的性質。

3、犯罪對象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中的對象並不要求必須是達到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而教唆犯罪中的對象必須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教唆人與被教唆人不構成共同犯罪,那就如同利用精神病人爲工具、利用他人的合法行爲、利用他人的過失行爲等實施犯罪一樣,構成間接實行犯,而不是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4、兩者行爲內容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在行爲方式上雖然沒有大的區別,但在行爲內容上,前者僅是向他人教授犯罪的方法,並不要求必須使他人產生實施具體犯罪的意圖;而後者則是要透過教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

5、犯罪主體上要求不同。傳授犯罪方法罪的主體必須是已滿16週歲的人;而教唆犯罪的主體則因其教唆他人實施的犯罪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即教唆他人犯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的8種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齡可以是已滿14週歲的人,教唆他人犯除此之外的其他犯罪的,教唆人的年齡必須是已滿16週歲的人。

6、兩者的主觀方面不相同。傳授犯罪方法罪在主觀上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爲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能學會自己傳授的犯罪方法,至於他人是否利用學會的犯罪方法去實行具體犯罪,則不是確定本罪罪過形式關注的基點;而教唆犯罪在主觀上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即希望或放任被教唆人接受自己的教唆去實施犯罪。

關於“怎麼樣纔會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的問題,就爲大家解答到此。司法實務中,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犯罪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往往也容易混淆。而上文中就二者做出了對比,梳理了六種不同之處供大家參考。要是在這方面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直接點擊頁面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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