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案件需要進行開庭審理嗎?

減刑假釋案件需要進行開庭審理嗎?

一、減刑假釋案件需要進行開庭審理嗎?

現在要求是開庭審理的,但是是在監獄內的專門法庭開庭審理,不能社會人員進入獄內法庭參與或旁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規定》第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可以採取開庭審理或者書面審理的方式。但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2、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3、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4、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5、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認爲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二、減刑的申請條件有哪些?

減刑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現或在服刑期間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

綜合上面所說的,減刑和假釋放兩者都是屬於可以提前的釋放犯罪人員,執法人員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只要受理了申請,那麼同樣就會依法的開庭審理,針對於不同的證明材料,還有犯罪的情節來進行合理認定,是否可以作出減假或者是假釋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