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要開庭審理嗎

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按下列步驟和環節進行:

刑事自訴案要開庭審理嗎

1.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佈有關事項等。

2.自訴案件開庭審理程序與公訴案件基本相同,也分爲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五個階段進行。

3.自訴案件可以調解。調解達協議的,應制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執行。在調解書送達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再行調解,也可以宣判。

4.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雙方當事人和解後,自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自訴。對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准許,記入筆錄並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束訴訟。

5.當事人如不服一審人民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的審判,應在法定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