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起訴後多久開庭

刑事自訴案起訴後多久開庭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爲被害人還是作爲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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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開庭才能駁回嗎

如果缺乏證據或行爲不構成犯罪,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對自訴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宣判前,對於前兩類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類不能調解,但是可以和解,三類案件都可以撤回起訴,由法院審查;被告人還可以向自訴人提起反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零六條,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爲;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並應當與自訴案件一併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因此第三類案件不適合反訴。

刑事自訴案件中的代理人,通常都是指自訴人的代理人,對於被告一方而言其實應該是辯護人,而不是代理人。自然,身份不同那麼在訴訟過程中享有的代理權限也是不同的。而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託後就要盡職盡責,承擔按時出庭的義務。另外,也要積極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