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強制傳喚
可以。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或者觸犯刑法的嫌疑人,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是可以進行傳喚的。
對於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傳喚的問題,十六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傳喚和詢問,應通知監護人全程在場。
如果已滿十六週歲的,則不需要通知監護人在場。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覈對;
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
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
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週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二、不合理傳喚的情形
1、傳喚對象不合法。
傳喚的適用對象應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所謂不需要拘留、逮捕,既包括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
也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尚未查清,暫時還不符合拘留、逮捕的條件。
總之,多數犯罪嫌疑人不應該在傳喚結束後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就拘留或逮捕,而實踐中,被傳喚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批准拘留的卻佔有較大比例,由於對犯罪事實的查證任務較大,極易導至超期羈押。
2、傳喚未經局領導審批。
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但在實踐中,辦案民警在使用《傳喚通知書》時,多數未經領導審批,不僅程序上違法,而且也極易造成工作上的被動。
3、傳喚超期。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但在實踐中,傳喚(包括拘傳)時間超過12個小時的問題卻時常發生。
未成年人可以強制傳喚,但是需要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全程在場,不合理的傳喚的情形包括傳喚的適用對象應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沒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傳喚超期。
透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瞭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透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如果您還需要其他方面疑問的話,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爲您提供幫助。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