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訴人一定要到嗎?

一、刑事案件公訴人一定要到嗎?

刑事案件公訴人一定要到嗎?

刑事案件公訴人一定要到。刑事訴訟如果是公訴案件,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公訴人一定要派員出庭審理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審判長應當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二、公訴案件審查起訴的步驟和方法是什麼?

1、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閱卷審查,製作閱卷筆錄。

2、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

3、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爲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

特別關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4、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支援公訴。所以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時,檢察院作爲公訴人,一定要派員出庭審理案件。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民事類型的案件還是刑事類型的的案件,對於法官來說,在開庭審理之前的話,是需要覈實一下當事人的出庭的情況的,比如說在刑事案件當中,公訴人必須要派人出庭參加庭審活動,這實際上從程序上來說的話是必須要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