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騙取合同貸款是什麼罪

屬於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

刑法騙取合同貸款是什麼罪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認定本罪時,不能認爲任何欺騙行爲都屬於本罪的欺騙手段,只有在對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出具保函等起重要作用的方面有欺騙行爲,才能認定爲本罪。另一方面,也不能認爲只要行爲人提供了真實擔保就不成立本罪。因爲擔保只是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的條件之一,而不是全部條件。即使提供了真實擔保,但如果金融機構知道真相時不會發放貸款、出具保函的,仍然可能成立本罪。例如,甲曾因未歸還貸款而被銀行列入徵信黑名單,此後,甲冒用他人名義貸款的,即使提供了真實擔保,也不妨礙本罪的成立。

此外,本罪並不是身份犯,亦即,即使並未直接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的人也能獨立構成本罪。例如,貸款人甲爲了取得銀行貸款,請乙提供擔保。乙同意,但提供了虛假的擔保材料,甲不知情,金融機構因爲受騙而發放貸款。應當認爲,乙的行爲獨立構成騙取貸款罪。

應當指出的是,欺騙手段必須是針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實施的。換言之,如果金融機構中具有發放貸款、出具金融票證權限的工作人員知道真相,甚至唆使行爲人提供虛假材料,使行爲人取得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不能認定行爲人採取了欺騙手段,因而不得認定行爲人構成本罪。相反,應認定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構成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等罪。

取得貸款,是指取得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包括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取得票據承兌,是指導致金融機構作爲付款人,根據承兌申請人(出票人)的申請,承諾對有效商業匯票按約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無條件支付匯票款。取得信用證,是指使得金融機構出具信用證。取得保函,是指金融機構應行爲人(申請人)的請求,向第三方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行爲人取得保函,意味着在行爲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責任或義務時,由金融機構(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期限範圍內的某種支付責任或經濟賠償責任。“等”是指與信用證、保函等相當的金融憑證,如票據、資信證明、銀行結算憑證等。

再進行獲取貸款的實首先是要按照銀行的規定標準來進行申請,再提交標準時必須要符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不得隨意進行欺騙,銀行一旦對銀行造成重大損失,銀行將會根據合同的內容來追究貸款人的刑事責任,具體責任需要根據行爲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