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換押規定對換押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公安部換押規定對換押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一、公安部換押規定對換押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1、換押時,由移送機關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一聯送達看守所,其餘各聯隨案移送。接收機關接收案件後,填寫《換押證》,加蓋公章後送達看守所。

2、對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覈程序的,由移送案件的進階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死刑案件,由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填寫《換押證》並加蓋公章,送達看守所。

二、應當辦理換押手續的情形有哪些?

1、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

2、人民檢察院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及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移送人民法院審理的;

4、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後提請人民法院恢復審理的;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抗訴以及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

7、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的第一審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或者死刑複覈法院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屬同一法院,案件進入死刑複覈程序,以及死刑複覈後人民法院裁定不覈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

8、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階段改變辦案機關的。

三、嫌疑人被羈押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刑事案件一般分爲偵查、審查起訴和審理三個流程,各階段的工作完結之後都需要依法換押,對於看守所來講,收押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時,需要辦案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收押的對象來講,在羈押期間,其他合法的權益還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