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中危險犯的特點是什麼?

監獄中危險犯的特點是什麼?

一、監獄中危險犯的特點是什麼?

監獄中危險犯的特點是:對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是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爲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二、過失犯與危險犯的區別是什麼?

1、對於危險犯的概念,目前我國行爲人實施的危害行爲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的一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爲既遂的標誌的犯罪。行爲人的危害行爲所造成的危險狀態是特定的,在我國上表現爲法律規定的。任何一種犯罪行爲都會將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如果將所有的這種造成危險狀態的行爲都認定爲犯罪的成立,難免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

2、危險犯應適用於對於公共利益危害較大的犯罪,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故我國將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爲危險犯。同時,所謂的法律規定的還應該包括了行爲導致的危險狀態的程度,這種程度應界定爲足以發生危險。即如果任這種危險發展則必然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由於行爲者的及時補救未發生罷了。即使行爲威脅了特定法益,但任其發展也不會造成重大危害,則不應認定其爲危險犯。因爲危險犯應界定在一個特定的範圍和程度內,即法定的罪種和足夠的危險性。

成立危險犯,是以實施的行爲達到了一定的危險程度,由此可見,構成危險犯一般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屬於危險犯的行爲有着明確的規定,同時也對屬於危險犯的犯罪行爲的類型和種類有着明確的體現和規定,法院在對一個案件的性質進行確認的時候如果符合危險犯的條件的,將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