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是什麼

一、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是什麼?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是什麼

危險犯是以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危險犯包括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性是在案件中實際存在的危險,而抽象危險性是行爲認定爲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性。

所謂具體危險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體個案進行是否存在現實性的具體性危險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抽象危險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爲根據,認定行爲通常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因而不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

比如說放火罪屬於具體的危險犯,只有根據行爲當時的具體情況(火力大小、與可燃物距離地遠近等),客觀地認定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就已經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二、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都是什麼意思?

具體危險犯中的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的內容。作爲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員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爲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爲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說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爲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盜竊槍支雖然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但在認定抽象危險是否存在時,法官的判斷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的危險。對抽象危險的判斷,以行爲本身的一般情況或者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爲根據,認定行爲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可能性。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爲具有公共危險時,便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二者怎麼區分,這就需要司法人員根據自己的社會經驗或者是根據當時發生的具體情況進行辨別,從而準確的確定出犯罪的行爲是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