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犯與危險犯的區別有哪些?

一、抽象犯與危險犯的區別有哪些?

抽象犯與危險犯的區別有哪些?

抽象犯與危險犯的區別肯定是有的;

1、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於行爲人實行的行爲有無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爲,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後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2、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是指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爲,即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

3、抽象危險犯是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爲盜竊槍支的行爲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爲,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後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4、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的對稱。是指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具有足以造成某種危害後果的危險,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

5、具體危險犯是危險犯的一種。如在破壞交通工具案件中,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具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滅的危險,要根據行爲人的破壞手段、交通工具被破壞的部位、程度等具體案件事實確定。如果具有這種危險,則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

二、危險犯有哪些分類?

爲防止公共危險迅速蔓延,全面地保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對危險犯作了較多規定,除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了危險犯以外,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都屬於危險犯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有的屬於具體危險犯,有的屬於抽象危險犯。

綜合上面所說的 ,危險犯是分爲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對於這兩種是屬於完全不同的犯罪情形,對於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上也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判定,對於犯罪分子一般在處罰上面也是加重了當事人的刑法,從而讓違法者爲自己的行爲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