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有哪些?

一、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有哪些?

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犯罪對象本身不是社會關係,而是具體物或者具體人。犯罪對象只有透過其所體現的犯罪客體才能確定某種行爲構成什麼罪。比如,同樣是盜竊枕木,某甲盜竊的是備用的枕木,某乙盜竊的是正在使用中的枕木,那麼前者只構成盜竊罪,後者則構成破壞交通設備罪,兩者的區別就在於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社會關係不同。

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對象則不一定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僞造證件罪,必須有僞造出來的證件,否則就不可能構成此罪。但是,像偷越國(邊)境罪,就沒有犯罪對象可言;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也沒有對象可言。

3、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卻不一定受到損害。例如,某家電視機被盜,所侵犯的是主人對電視機的所有權關係,而電視機本身則未必受到損害。相反,盜竊犯總是要把電視機保護好,才能銷贓或者自用。

4、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刑法分則規定的十類犯罪是根據犯罪客體來劃分的,如果按犯罪對象則無法分類。因爲同樣的對象可能分屬於不同類別的犯罪。例如,同是公共財產,盜竊、詐騙的,屬於侵犯財產罪;如果貪污、受賄的,屬於貪污、受賄罪。因爲它不僅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而且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由此可見,犯罪對象不能成爲犯罪分類的根據與標準。

二、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

犯罪構成要件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爲對法益的侵犯性和行爲人的罪過性的實質內容。如果某種因素不具有這種實質內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規定爲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一種法律規定,而不是具體事實。最初的構成要件理論曾將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事實稱爲具體的構成要件,但當今刑法理論一般認爲這種稱謂混淆了法律規範與具體事實。以下所說的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或具體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定,而非具體事實。

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素所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構成犯罪必需具備的條件(犯罪構成要素);各個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構成因素)。簡而言之,若干因素組成一個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素的有機統一;各個要素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繫、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爲一個整體。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理論不發達,有的書上將犯罪構成和犯罪構成要素等同起來使用(即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要素,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要素,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有的書上表述的犯罪構成實質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條件。在讀書的時候要注意結合語境進行判斷。

對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的認定是司法機關在審查相關訴訟案件時需要明確確定的相關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避免出現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