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累犯與再犯的區別有哪些

毒品犯罪累犯與再犯的區別有哪些

毒品犯罪累犯與再犯的區別有哪些

毫無疑問,毒品犯罪累犯與毒品犯罪再犯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名詞,必須進行對比,才能更好地認清兩者,才能正確適用法條、正確定罪量刑。

1、兩者的相同點

(1)從主觀要件上看,兩者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極大的特點。

(2)從犯罪形態上看,兩者犯罪的次數都在兩次以上,兩者都曾經被判過刑又犯罪。

(3)從量刑角度上看,二者都具有法定從重處罰的情節。從重處罰都只能在法定的幅度內判處重刑。

2、兩者的區別

(1)兩者在前後罪種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前後罪都是毒品犯罪,它可以是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任何一種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前罪限定爲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的五種犯罪,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僅後罪纔是我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的任何一種毒品犯罪。

(2)兩者在刑罰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的前罪被判處的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均必須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否則不構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對前後罪所處刑罰的輕重沒有特別規定。

(3)兩者在時間間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五年內犯新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對前後罪的時間間隔沒有任何限制,無論多久,只要再犯我國《刑法》第356條規定之罪的,都應從重處罰。

(4)兩者在法定從重方面,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第81條規定:“對於累犯,不得假釋”。對於累犯,鑑於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更大,量刑時要從重處罰,不能適用緩刑,刑罰執行階段不得假釋。而毒品犯罪的再犯只要求在量刑時從重處罰,鑑於具體案情,可以判處緩刑,執行階段可以假釋。可見,累犯的從重製度比再犯的從重製度更爲嚴厲。

上文中,小編爲大家對比了毒品犯罪累犯與再犯之間的不同之處,希望透過小編的講解,能夠幫助大家準確的區分這二者。當然,如果對於這方面的內容,如果你還不太瞭解的話,可以結合實際情況諮詢一下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讓他們幫助分析解答。